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山县,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海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上午10时许,在东海县牛山街道水晶产业园工地,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和伏某某因塔吊操作问题发生口角,继而互殴起来,期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扇打伏某某脸部致其右侧下颌骨骨折;经鉴定,伏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被刑事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就民事赔偿问题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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