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6时许,于某某和祖某某在乐亭县毛庄镇于坨村卫生院门口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于某某将祖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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