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5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住**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我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宁永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2日16时许,于某某和祖某某在乐亭县毛庄镇于坨村卫生院门口发生口角,后二人发生肢体冲突,于某某将祖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双方达成和解,且认罪认罚,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