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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隆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8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隆化县,住隆化县******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隆化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4日被隆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我院继续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隆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9时许,于某甲与其继母金某某因土地问题发生口角,后于某甲父亲于某某听到争吵到达现场,于某某与于某甲发生口角。二人争吵过程中于某某对于某甲进行殴打,致于某甲受伤。经隆化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于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

本院认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于某某与被害人于某甲之间系父子关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矛盾,于某某已经赔偿了于某甲的损失,于某甲对其谅解,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承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隆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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