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盖检刑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盖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停放在西城办事处**家园小区外**佛具店门口的白色别克GL8汽车被徐某某用头撞击,因徐某某离开,于某某与被害人丁某某(徐某某朋友)发生口角后并厮打,造成丁某某肋骨骨折的后果。经营**中心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某某与丁某某达成和解,取得丁某某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偶犯,且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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