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2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9时许,在威海市文登区**镇**村,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与于某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厮打,双方均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于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_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