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2421196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陵县**镇**村**号,现住址德州市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孟祥民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2019年12月11日,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3日下午,于某某驾驶鲁******出租车带着孟祥民、朱某某去办理房屋证件,车辆行驶至德城区东方**路**路交叉口西南角处时,因房屋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指界一事,孟祥民、于某某与朱某某发生冲突,于某某停下车辆,伙同孟祥民将朱某某打伤。经鉴定,朱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于某某殴打被害人朱某某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