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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95********,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莱西市**镇**庄**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为行车问题与李某龙在莱西市**镇庄头批发市场内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致李某龙鼻子、眼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李某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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