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遵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21999********,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承德市**县**乡**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4日凌晨四时左右,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春雨KTV003包间内与朋友喝酒唱歌,期间其朋友因琐事与一同喝酒的张某某发生口角,于某某见状心生不满,持啤酒瓶将张某某头面部打伤。经遵化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本自首情节,且为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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