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锦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于春光,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23062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县,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春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春光在本市锦江区海椒市街与海椒市东街十字路口红旗连锁超市附近,与驾驶汽车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被不起诉人于春光用拳击打了坐在驾驶室的被害人面部,致其左侧上额骨额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后被害人报警,被不起诉人于春光在现场等待民警。经四川华西医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8日,被害人收到被不起诉人于春光赔偿的13000元后,对被不起诉人于春光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于春光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春光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