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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杀人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39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枣庄市人,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0月10日上午10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兰山区**街道**路与**路**处刘某某的车上持刀刺向刘某某的脖部,刘某某在躲避过程中,右胳膊、背部部位被捅伤,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以手机短信发送给刘某某的手机,称要让其家破人亡,要10万元的精神损失费。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于某某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和行为不清,现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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