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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0219********361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住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12月14日、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3日至3月28日)。

瓦房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吕某某家绿化树挡自家葡萄大棚光的事,多次与吕某某进行协商,未协商成功。2019年4月15日至17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趁吕某某家绿化树种植地没有人,用手工锯将吕某某家的绿化树连根锯断329棵。经大连**评估有限公司估价,被锯断的绿化树价值人民币1669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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