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莒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1日重新取保候审,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苹果6P手机在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华丰市场丢失,被被害人李某某捡到并据为己有。2019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到江苏省东海县牛山镇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服装店内索要手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要回手机后又以举报李某某涉嫌盗窃犯罪、向李某某邻居告发李某某偷手机为由进行威胁,向李某某索要因手机被盗造成生意上的损失1.5万元,李某某因害怕通过微信及支付宝向于某某转账共计1.5万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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