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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敲诈勒索案)_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东检公诉刑不诉〔2018〕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301961********,汉族,无文化,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东县**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克东县**镇**路**组**段),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克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31日以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克东县公安局执行,2018年5月23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因县政府征用了克东县**村的土地建工业园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听说农户补偿标准不一样,之后其一直就该问题到各级相关部门上访,2015年冬天,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以去哈尔滨上访给**村村委会造影响为由敲诈**村村委会主任贺某某人民币3,000元,**村村委会主任贺某某在**小区办公室里将人民币3,000元现金支付给犯罪嫌疑人于某某。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从哈尔滨回来之后又以去北京上访给**村村委会造影响为由敲诈**村村委会主任贺某某人民币2,000元钱,**村委会主任贺某某在与犯罪嫌疑人于某某从北京回克东县的路上将人民币2,000元现金支付给犯罪嫌疑人于某某。

综上,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敲诈勒索犯罪2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东县人民检察院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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