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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瓦检公诉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644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6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于某某驾驶辽B****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在瓦房店市**办**处**村**大药房内由西向东倒车时碾压到在车后玩耍的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后无效身亡。犯罪嫌疑人于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后于某某在现场等待警察处理。

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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