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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二部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0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原唐山**公司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2009年11月20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2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5月30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4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日被唐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3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0月9日补查重报。

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11月22日,唐山**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唐山市丰润区**庄西南(**庄东2000米),法人为杨某某,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承包该公司。2015年3月至10月,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以缺少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在双方没有真实货物交易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让唐山市**有限公司给唐山**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税额61776.4元,价税合计425167元,以上交易货款已形成资金回流,以上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抵扣税款。

经本院审查并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由于涉案记账凭证、会计资料无法找到,重要证人何某某死亡,缺少上游企业即唐山市**有限公司相关责任人的证词等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仍然认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查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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