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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滥伐林木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山东省郯城县**镇**村。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以2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郯城县**镇**村东池塘边范某某的杨树65棵。2020年1月10日,于某某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相关材料提交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经工作人员审核符合要求(采伐株数75株、树种杨树),后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于某某未能及时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2020年3月份,于某某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相邻地点的谢某某的杨树12棵,二天后,其在未领取范某某采伐许可证、未办理谢某某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将上述杨树采伐,经鉴定,被采伐的范某某所有杨树65棵,立木蓄积38.51立方米;谢某某所有杨树12棵,立木蓄积4.03立方米。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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