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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3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2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至10月份底,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摩托三轮车窜至寿光市**区**大棚工地内,多次盗窃油杆头等废铁1800余斤,经鉴定价值1836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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