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柴某某窜至洮南市**镇**村**屯于某某的外公王某某家盗走一台美时达牌电动三轮车。次日下午将该车归还。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盗窃其亲属财物,并将其返还,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