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柴某某窜至洮南市**镇**村**屯于某某的外公王某某家盗走一台美时达牌电动三轮车。次日下午将该车归还。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盗窃其亲属财物,并将其返还,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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