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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委**组,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街道**社区**城**号楼**单元**室,白山市**公司法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东兴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辩护人:徐某某,吉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东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白山市**城未经水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法人于某某的指使下自2019年3月起擅自盗取地下水资源。经白山市浑江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非法取水量的水资源费2592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偶犯、已缴纳罚款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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