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兰西县,住兰西县**乡**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4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兰西县某某店钻戒柜台试戴钻戒时乘店员不备,将试戴在右手无名指上的一枚镜爱系列型号为L-hc1366431的钻石戒指偷放入裤兜内盗走,经鉴定该钻石戒指市场价格人民币377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将盗窃物品返还被害方,取得被害方谅解,盗窃犯罪属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兰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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