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04196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20年2月至4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超市内,多次窃取该超市的豆瓣酱等商品(价值人民币309.93元),后被抓获归案。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归案后已退赔被害单位,现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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