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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24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曾用名于某乙,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51985********,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街**委**组,现住青岛市开发区**小区**号楼**室。2019年5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因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不准逮捕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13日左右,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盗窃被害人杨某某的银行卡后,用自己准备好的POS机盗刷了人民币1200元,转入自己银行卡内;2019年3月26日左右,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至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室,盗窃被害人朱某某的银行卡后,用自己准备好的POS机盗刷了人民币900元,该900元去向未查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于某某对盗窃朱某某信用卡并盗刷的900元是否取得控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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