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3月1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2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2019年7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4日、2019年8月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8日15时许,梁某某发现2018年10月29日16时许到2018年10月30日期间,梁某某将手机放在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位于乐平镇**村**巷**号家中,被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用其手机在网上银行分三次共借款90000元。2019年3月1日,民警经侦查在广东省肇庆四会市**路抓获涉嫌盗窃的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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