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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99********,汉族,郑州**学院在校学生,住河南省正阳县**镇**村**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于某某到正阳县**镇**村于某甲的饭店内帮忙干活,2019年1月29日夜22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饭店吧台内负责收银结账时,趁人不备先后两次将于某甲放在吧台斜肩包内的现金偷走5900元,案发后,于某某家人已赔偿于某甲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于某甲申请对于某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于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于某某系在校大学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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