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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于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5198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住********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王某某,河北唐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次。

乐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代某某、崔某某、于某某窜至唐山市丰南区国丰钢铁厂,将厂内三根电缆盗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乐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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