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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1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号楼**单元**户。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某某于2019年8月6日、14日、23日在青岛市即墨区**街道**三里**村李某某经营的**超市利用给该超市送货便利,先后3次盗窃蛋糕等货物16箱,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某某于2019年8月23日盗窃12箱货物时被李某某现场抓获。经即墨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040元。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抓获到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某某于2020年1月9日赔偿李某某损失,取得李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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