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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江苏省丰县**购物中心**珠宝店挑选黄金首饰时,趁人不备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该店黄金菩萨吊坠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76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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