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江苏省丰县**购物中心**珠宝店挑选黄金首饰时,趁人不备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该店黄金菩萨吊坠1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076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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