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刑不诉〔2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驾驶汽油三轮车到易县良岗镇大兰村黄土坡赵某某家羊圈内盗窃山羊3只。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中心认定,被盗的3只羊总价值2650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了刑事和解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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