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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9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趁被害人家中无人之际,窜至深州市**村王某某家中,窃取被害人王某某放于卧室的三个乳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异常,案发后,被害人王某某已对其予以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为做到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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