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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盗窃案)_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虎检诉刑不诉〔2020〕25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200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2002********,汉族,学生,住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本市虎丘区**宿舍**幢**室以借打被害人任某某手机为名,通过任某某支付宝借呗借钱4000元,后将该笔钱款转账占为己有。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任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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