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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等七人寻衅滋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水县人,无业,住沂水县**街道**路**号。2014年11月3日因吸食毒品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1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沂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申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日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男友沂水县**镇**村于某某等人一同吃饭后随车至沂水县**镇**加油站南入口,于某某等人采用拳打脚踢、拖拽等方式殴打沂水县**小区王某某,致其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未实施殴打行为,亦未参与事前协商,故被不起诉人虽然在案发现场,但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宜作为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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