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421031966********,大学文化,系灵武市**局**,户籍所在地宁夏灵武市**镇,现住灵武市**小区**室。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左安,系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4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四十五日(分别自2020年5月8日至5月22日、2020年7月23日至8月6日、2020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8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6月22日、9月4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前海云集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集品公司)通过运营TPS电商网站平台,以“共享经济”、“跨境电商”为名设立奖励制度,掩饰返利真实来源,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利用12种复杂的奖励机制构建金字塔型会员体系。该平台商品销售分为套餐区(又称升级区)及零售区,在注册成为云集品公司免费会员后,须在平台套餐区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方能进入云集品VIP会员层级中。云集品VIP会员具有“等级”和“职称”,VIP会员累计消费满250美元、500美元、1000美元、1500美元后相应获得铜级店铺、银级店铺、白金店铺和钻石店铺等级;VIP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形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下线的职称为依据晋升相应职称,在满足“三三制”晋升条件,即每1级别职称发展3个下1级别职称的下线后,相应晋升为普通店主、资深店主、市场主管、高级市场主管、市场总监、全球销售副总裁职称(2017年11月后将职称改为相应的LV1、LV2、LV3、LV4、LV5、LV6)。
2016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经杨某某介绍注册成为云集品公司会员,并发展周某某、孙某某等人作为下线。在此过程中,于某某依托云集品TPS平台,通过口口相传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内发送平台信息等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发展下线人员。经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下线层数(含本人)24层,下线会员数(含本人)91644个,直推会员6个,2019年3月25日前(含当日)提现金额为44837美元(折合人民币302084.8元)。
2019年4月25日、2020年10月15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分别退还违法所得250000元、52084.8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