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9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62********,汉族,文化鑫优会商城五星高级经销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年10月13日被该局变更为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移送起诉认定: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注册成立,成立时名称为宁波**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变更为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总部系北仑区**街道**小区**幢**室。尹某某、郝某某(均另案处理)作为公司股东及实际经营人,伙同王某某、娄某某、尹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下设“风采”、“风信”、“风会”团队,以推销鑫优会商城APP商品为由,通过微信群、朋友圈大肆发展会员,要求参加者经人推荐,先缴纳29元的课程学习费,后缴纳一定的费用成为“店主”或者“经销商”获得推荐资格(即发展下线的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的“店主”和“经销商”人数在7000人以上,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造成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混乱。于某某作为“风信”团队成员,在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积极帮助宁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鑫优会商城发展会员、拉人头,帮公司宣传。经鉴定,于某某发展下线层级有3层,共计发展下线会员67人,共计非法获利354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认定于某某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