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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职务侵占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现住新疆省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号**室,系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委会主任。该于2016年4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新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沙依巴克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2019年12月20日因伪造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某某系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办事处**村委会主任。2018年4月,于某某以村委会主任的身份代表部分村民与蔡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后,于某某为达到侵占村民土地承包款的目的,于2018年4月4日在文登区**街刻章店花200元钱伪造“威海市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使用该印章伪造了虚假的土地租赁合同,后于某某将该土地租赁合同交给土地承包人蔡某某并要求蔡某某将134000元钱的土地承包款汇到于某某农村信用社个人的账户上,于某某在收到土地承包款后只将其中的2万元钱交给裴家埠村村会计后,将剩余的114000元钱占有己有。2018年1月26日、2月12日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要求土地承包人田某某向其个人账户分别汇款14000元、30000元钱,共计44000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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