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公刑不诉〔2018〕2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现住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小区**号,个体。2018年1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事实:2017年10月24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于某甲因经济纠纷,双方约定在青岛市黄岛区**大学南门对面地铁工地西侧草坪见面,为防止吃亏和撑场面,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纠集一帮武术爱好者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王某某等十余人携带铁棍、木棍、铁锹等工具到现场帮其助威。于某甲跟陈某某见面后,因言语不合,双方立即互相厮打,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10余人见状冲上前去,刘某甲使用木棍,刘某乙使用铁锹,协助陈某某殴打于某甲等三人。双方斗殴致使于某甲左耳鼓膜穿孔,左跟骨撕脱骨折,右眼眶内侧壁筛板骨折,经法医鉴定,于某甲之损伤构成轻微伤,陈某某左侧两根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陈某某之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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