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随检刑二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31992********,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县,住**镇**村**大街**排**号,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随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9日被随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随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3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报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6月26日、9月6日两次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蔡某某利用武汉**公司为平台虚开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2.53亿余元,价税合计20.95亿余元。为了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市场,蔡某某联系梁某某,梁某某联系元某某、王某某等人购买干货铜转卖给武汉**公司,用于虚开电解铜增值税专用发票“配货”。其中元某某联系安某某从洛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低于该公司购进价格约5%的价格购买干货铜5000余吨转卖给武汉**公司;联系张某某从洛阳市**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低于该公司购进价格约5%的价格购买干货铜3000余吨转卖给武汉**公司,在此过程中元某某安排于某某违法操控他人仓储户头,负责办理上述干货铜过户相关手续。为了快速将将搭配干货铜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入市场,蔡某某、梁某某将搭配干货铜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每吨低于市场价约200元的价格唆使元某某、王某甲、安某某、韦某某、史某某、傅某某等人 “出货”,在此过程中元某某安排于某某违法操控他人仓储户头,负责办理货物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客观上实施的行为是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没有非法所得,主观上是被诱骗参加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且个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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