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 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8********,汉族,大学文化,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号楼。2017年10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0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
被不起诉单位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2******,单位地址临沂市罗庄区**路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于某某。
诉讼代表人庞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工作人员,联系方式135839*****。
被告单位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50******,单位地址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黄对河村**路与**路交汇处向东***米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366639****。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被不起诉单位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被不起诉单位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6月30日,因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撤回起诉。
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系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经营的公司接受山东**冷链有限公司等公司虚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向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生产企业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2、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明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仍然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空转资金,从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王某甲、郭某某、高某某等人的公司中非法取得了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造成了国家税款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单位临沂市**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临沂市**贸易有限公司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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