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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五检刑不诉〔2024〕2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31967********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村农民,住该村。2023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大连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申巍巍,黑龙江青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1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

在2018年申报种植者补贴期间,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对其个人名下种植的****村144.84亩大豆申报补贴。其中,确权的耕地面积为74.84亩,未确权的为撂荒地70亩。因未确权的撂荒地70亩不符合申报大豆补贴条件,于某某虚假申报后获得大豆补贴款人民币22,400.00元,已被公安机关收缴。

2023年1月9日,于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户籍证明、荒地承包合同、扣押清单等;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返还赃款、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对扣押的涉案款项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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