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同检二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90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富锦市****村。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购买假的“农机具跨区作业证、农机行驶证等证件”,于2020年7月至9月期间利用伪造的证件先后两次驾驶(车牌号黑D****5)的平板货车分别从天津、安徽拉运农业收割机经高速公路运至大庆市,两次逃避缴纳高速费用,共计诈骗人民币6916元,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已将逃缴的高速公路费6916元返还至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收费专用户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认罪认罚承诺书等材料; 

2.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赔偿,于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主要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决定对于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

202111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