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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威环检二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02198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威海市高区**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案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称可以联系娱乐明星帮助企业宣传,从中赚取差价,得到侯某某的信任后,多次以让侯某某垫资并给予高利息为由,从侯某某处借款周转。2019年5月份之后,于某某迷恋网络赌博,并停止做明星宣传等业务,该向侯某某谎称仍然需要垫资做明星宣传业务为由,向侯某某分多次借款167.5万元,用于偿还侯某某本金及利息115.9万元,骗取侯某某钱款人民币51.6万元,于某某将所骗钱款全部用于网络赌博及偿还个人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威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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