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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安达市**街**委*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6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2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7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经审查,本院于7月31日以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于11月26日建议安达市人民法院延期审理,安达市人民法院于11月26日决定延期审理,本案已开庭审理一次,未宣判。本院经检委会讨论于12月20日决定撤回起诉。安达市人民法院于12月22日准许本院撤回起诉。

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甲通过其朋友白某某认识了犯罪嫌疑人于某某,白某某告诉王某甲,于某某认识一个在安达搞工程的开发商王某乙,王某乙通过招商引资政策可以争取一个事业单位编制工作指标,于某某可以通过王某乙为王某甲儿子办理卧里屯乡政府事业编制工作。于某某询问王某甲是否想办理,王某甲同意让于某某帮助其儿子办理工作,并约定办工作前给于某某12万元,其儿子上班之后再给于某某5万元钱,让白某某从中联系。2013年04月27日,白某某电话通知王某甲工作事情已经联系成了,王某甲在白某某生态小镇小区的家中将12万元现金交给于某某,于某某当时承诺王某甲儿子过几天就能上班了。2013年6月,于某某通过白某某告知王某甲再拿5万元钱,王某甲在白某某家中将5万元现金交给于某某,于某某当时承诺王某甲指标过几天就能下来。2013年8月份于某某通过白某某告知王某甲需要0.8万元为其儿子办理学历文凭,王某甲在安达市四道街一家洗浴将0.8万元现金交给于某某。此后王某甲多次催促于某某办理此事,于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2013年11月,王某甲通过白某某告知于某某不想再为其儿子办理工作,想把交给于某某的17.8万元钱要回。2014年年初,于某某在白某某家将9万元现金返还给王某甲,并告知王某甲剩下的钱过段时间返还。2014年4月25日,于某某在白某某家给王某甲打了8万元欠条并约定于2014年7月还款,2016年9月9日于某某又重新给王某甲打了8万元欠条,之后王某甲就一直联系不上于某某了。于某某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观上对8.8万元办理工作的费用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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