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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1521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移送起诉认定:

1、2019年9月5日,李某某为获取赌博资金,让陈某某帮助其在海拉尔区**租车行租一辆丰田RAV4汽车,欲抵押给张某某并向其借款,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明知该车为租车行租来的情况下,帮助李某某联系张某某将陈某某租来的丰田RAV4汽车抵押,在于某某的联系下,李某某将陈某某租来的丰田RAV4汽车抵押给张某某处借的57000元人民币,后李某某、于某某、陈某某三人用该笔钱进行网络赌博。由于三人在进行网络赌博前已约定好赌资由三人共同分担,输钱后,于某某、陈某某将分摊的20000元赌资陆续还给李某某。2019年9月8日,李某某谎称要用车办事,将该车从张某某处借走后归还租车行。

2、2019年9月20日,李某某为获取赌博资金,在海拉尔区**租车行租赁一辆丰田霸道汽车,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明知该丰田霸道汽车为租来的情况下,帮助李某某联系张某某,在于某某的联系下,李某某将该车抵押给张某某借得96000元人民币,后于某某、李某某用该笔钱进行网络赌博。2019年10月份,李某某将该丰田霸道汽车从张某某处要回并归还给租车行。

经本院审查并在审查起诉期间两次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本院仍然认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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