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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因想办贷款被张某某、冯某某等人从山东省夏津县拉到清河县,张某某等人让于某某拿着王某某的信用卡去清河县新天地郑某某门市代还信用卡,后郑某某向信用卡中存入一万元,因不能取出于某某跳窗逃走。本案中于某某虽有拿着信用卡去郑某某门市代还款的行为,但张某某、冯某某等人并未告知于某某诈骗预谋,其并不知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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