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合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山东省聊城市人,住山东省聊城市******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杰,北京市中伦文德(重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0日、2020年2月25日两次将本案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月10日、3月25日将本案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6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经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后来到季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北京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班,成为该公司的业务员。

2019年3月初,季某某租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苑**区**号楼**号房间、**苑**区**号楼**号房间,分别作为业务员以及质检员的工作地点,并事先购买好加工钻石画需要使用的原材料等。并通过他人为**公司制作虚假网站、通过网络发布该公司招聘钻石画加工业务等虚假信息、广告。后再虚构**公司拥有大量的海外贸易渠道,可以高价、大量回收加工户做好的钻石画的事实,取得加工户的信任,再与**公司签订钻石画加工、回收合同,并要求加工户支付原材料保证金2000元-2760元不等。在加工户制作好钻石画后,再以钻石画质检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加工费,并最终骗取加工户事先支付的保证金。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受季某某的安排,以上述方法实施诈骗,现查实诈骗8人次,获得赃款人民币4100元,犯罪金额共计人民币20300元。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9年6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已主动退缴了个人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账本、话术本等物证;

    2.户口材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退缴赃款凭证等书证;

3.证人季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害人杨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作案手机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7.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于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退赔个人违法所得,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不起诉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不起诉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不起诉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被不起诉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