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1********,汉族,中专文化,案发前任明水县**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住明水县**楼**单元**室。
辩护人夏文风,黑龙江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明水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明水县公安局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担任明水县**局**期间,于2016年3月到2018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以单位办公购买桌椅、耗材、外出学习等名义,采用虚开票据、开具假票据等手段,贪污公款37,554.00元。现该笔款项于2018年10月22日上缴明水县监察委员会。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于2018年10月08日自首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于某某自首到案,在提起公诉之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退赃,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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