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二部刑不诉〔2019〕6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301983********,蒙古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银行**分行**支行信贷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街道办事处**委**组**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10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1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4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月5日、2019年5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不起诉人于某某系**银行**分行**支行信贷员。
2013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违反《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未按国家法律规定和银行的相关规定履行信贷管理职责,未对贷款人孙某某的身份信息、借款用途、还款能力进行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贷款人民币100万元。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经手上述发放的贷款截止立案前偿还本金人民币5.27万元。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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