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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在东海县平明镇牛湾村,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王某某家房屋建造工程,后雇佣陈某某等人施工,施工时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9年9月3日10时许,陈某某施工时不慎从房顶坠落,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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