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以来,在东海县平明镇牛湾村,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在没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承包王某某家房屋建造工程,后雇佣陈某某等人施工,施工时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2019年9月3日10时许,陈某某施工时不慎从房顶坠落,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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