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郯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镇**村**号。2019年4月7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30日补查重报。
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6日16时许,于某某、张某某组织人员在郯城县**镇**村李某甲家中施工盖房,因屋檐塌落,施工人员李某乙从二楼坠落死亡,王某某从二楼坠落致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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