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住肇东市*宾馆,因涉嫌犯有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次日由安达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人马某某在没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化肥登记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份,租用肇东市宏泰商贸城车库,购进掺混化肥原料,编写化肥成分含量、在哈尔滨市一个黑加工点印制化肥编织袋,仿冒辽宁省*公司厂址,雇佣工人生产掺混化肥,生产伪劣化肥147.6吨,销售给于某某86吨,价值189200元人民币,尚未销售的掺混化肥61.6吨,价值171248元;马某某在肇东市宏泰商贸城库房内生产加工伪劣掺混化肥的化肥起名为“辽宁*牌”掺混化肥,于某某为了牟求利益,从马某某处购进伪劣“辽宁*牌”掺混化肥,销售给安达市*镇居民宋某某65吨、销售给安达市升平镇居民邵某某21吨,共计销售86吨(尚未使用的53吨已被公安机关扣押),销售价格:225130元人民币。
2019年4月3日,安达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委托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对于某某销售的辽宁*牌掺混化肥进行检测,检验结果:总氮的质量分数15.1%不合格、有效磷的质量分数(6.9)%不合格、钾的质量分数1.2%不合格、总养分的质量分数23%不合格。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于某某主观上明知*牌掺混肥是假化肥,还进行销售。因此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于某某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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