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0196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重庆市铜梁区**镇**村**组,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30日、2019年12月15日退回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5日、2019年11月30日、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伙同他人于2018年6月起,向他人多次购进“风湿透骨丹”粉末在铜梁区进行再加工,并命名为“深海刺鱼追风丸”,后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人和市场以摆地摊等方式进行销售的事实,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生产、销售的“深海刺鱼追风丸”系假药的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根据2019年12月1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证明于某某生产、销售的“深海刺鱼追风丸”系假药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对已扣押的于某某手机1部予以解除扣押。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